小区广场“霸权”事件:秧歌队的“禁入令”风波
发布时间:2025-06-14 13:26:38来源:
事件惊现:一纸告示引波澜
近日,辽宁阜新县金贵家园小区发生了一件令人咋舌的事儿。霞光秧歌舞队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了一则告示,这告示的内容,那叫一个 “霸气”—— 在他们开展健身、舞蹈集体活动期间,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小广场,尤其是各位同学及小朋友。还特别强调,随意进入造成自己身体磕碰伤害由个人负责,若造成霞光秧歌舞队老年朋友磕碰伤害,那肇事方得担责。
这告示一贴出,仿佛一颗石子投入平静湖面,激起千层浪。要知道,金贵家园小区是半封闭小区,小区中心的小广场一直是居民们休闲娱乐的公共区域,有健身器材,周边还有绿地、绿植环绕,平日里很多老年人和小朋友都喜欢在这儿玩耍。如今秧歌舞队这一纸告示,直接要把小广场在他们活动期间变成 “专属领地” ,这怎能不让其他居民心生不满? 从网上曝光的视频来看,该秧歌舞队练舞时间涵盖白天和晚上,参与人员众多,本就占用了小广场较大区域。以往大家虽对他们占用空间有所意见,但好歹相安无事,可这次公然贴出禁止他人进入的告示,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 有网友忍不住吐槽:“以前都是在电视剧里和媒体上看到这种‘霸地’行为,没想到如今就发生在自己身边,真是活久见!” 这一事件迅速在社交平台引发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大家纷纷指责秧歌队的做法太霸道。
告示内容:“霸道” 条款大曝光
让我们再来仔细剖析一下这则告示的内容。“在老年朋友们开展健身、舞蹈集体活动期间,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小广场,特别是各位同学及小朋友”,这一规定简单粗暴地剥夺了其他居民在特定时间段使用小广场的权利。小朋友们天性活泼,小广场的健身器材和开阔空间本是他们嬉戏玩耍、锻炼身体的好去处;学生们在课余时间也可能会到小广场放松身心 。可如今,因为秧歌舞队的这一告示,他们被拒之门外。
再看后半句,“如随意进入造成自己身体磕碰伤害由个人负责,如造成霞光秧歌舞队老年朋友磕碰伤害由肇事方负责”,这责任划分简直毫无道理可言。从常理来讲,在公共区域内,每个人都有注意自身安全以及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责任一股脑儿推给进入广场的其他人。按照秧歌舞队的逻辑,只要他们在活动,其他人进入广场就如同踏入了 “雷区”,一旦有任何意外,责任全在他人,这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这就好比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的行人,突然被一辆闯红灯的车撞了,司机却称是行人的责任,这岂不是荒谬至极?
这种 “霸道” 条款的出现,不仅反映出秧歌舞队的自私自利,更是对其他居民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也难怪会引发众怒,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
各方反应:众说纷纭起争议
居民吐槽:生活空间被侵犯
小区居民们的不满情绪如熊熊烈火般燃烧起来。一位带着孩子在小区散步的年轻妈妈气愤地说道:“我家孩子每天都盼着来小广场玩,这里有他的小伙伴,还有他喜欢的健身器材。可现在倒好,秧歌队一纸告示,就把这里变成他们的‘专属地盘’了。孩子的童年本来就需要足够的活动空间来释放天性,现在连个玩耍的地方都被限制,这怎么能行?”
还有一位学生家长也无奈地表示:“孩子平时学习压力大,放学后就想在小广场放松放松,和同学一起打打球、跑跑步。这下好了,被秧歌队这么一弄,孩子的课余活动都受到严重影响。我们交了物业费,小广场作为小区公共区域,我们理应享有平等使用的权利 ,秧歌队不能这么自私。”
一些老人也加入了吐槽的行列:“我们平时也喜欢在小广场晒晒太阳、聊聊天,现在秧歌队活动的时候,我们都得小心翼翼,生怕打扰到他们,感觉自己像个外人一样。” 居民们纷纷表示,秧歌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生活空间和合法权益,希望能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
物业行动:责令撤下不合理告示
面对居民们的纷纷投诉,物业迅速采取行动。金园物业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电话后,当晚就与霞光秧歌舞队进行了沟通。物业工作人员态度坚决地表示:“小广场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不是某一个团体的私有财产。你们张贴这样的告示,不仅不合理,还违反了相关规定,必须马上撤掉。” 在物业的强硬要求下,秧歌队最终撤下了那张引发众怒的告示 。
物业负责人还表示,他们后续会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制定合理的使用规则,避免类似的冲突再次发生。同时,也会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及时了解大家的需求,维护好小区的和谐秩序 。
社区态度:准备沟通协调矛盾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富兴社区的工作人员也密切关注着此事。他们表示,之前就有小区居民反映过秧歌队贴声明一事,社区正积极准备与秧歌舞队管理者取得联系,深入了解具体情况 。
社区工作人员称:“我们的目的是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谐。小广场是大家休闲娱乐的地方,应该让每一位居民都能合理使用。我们会组织秧歌队和其他居民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倾听双方的诉求,共同商讨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争取让大家都满意。” 社区作为基层组织,在协调邻里关系、解决社区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相信在社区的积极努力下,这起矛盾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小区也能恢复往日的和谐与安宁。
法律视角:无效声明无依据
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逯义伟明确指出,霞光秧歌舞队张贴的这份告示在法律层面属于无效声明,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小区内设置广场的初衷是为全体小区居民提供一个散步、休闲、娱乐的公共空间,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小广场显然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并不归属于某个特定的小团体。秧歌队作为小区内部分居民组成的团体,无权擅自禁止其他居民进入小广场,这种独占公共区域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涉嫌侵犯业主对公共区域的所有权 。
再看告示中关于人身伤害责任划分的内容,其目的是为秧歌队自身免责,但这种免责条款在法律上同样站不住脚。在公共区域活动时,每个人都有合理注意自身安全以及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在小广场这样的公共区域内,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件,责任的判定要依据具体的过错情况来确定,而不能简单地通过一纸告示就将责任全部推给他人。比如,若秧歌队在跳舞过程中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小朋友受伤,那么秧歌队就不能以告示为由逃避责任;同样,小朋友在广场玩耍时若故意做出危险行为导致秧歌队成员受伤,小朋友的监护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的判定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过程,不能由秧歌队单方面制定不公平的规则来决定 。所以,这则告示无论是从禁止他人进入公共区域,还是不合理的责任划分来看,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不应对其他居民产生任何约束力。
深层思考:公共资源如何共享
这起秧歌队 “霸地” 事件,引发我们对小区公共资源使用问题的深入思考。在小区里,像小广场这样的公共资源本就有限,然而居民们的需求却丰富多样。老年人需要场地跳广场舞、锻炼身体;孩子们渴望有空间嬉戏玩耍、释放天性;年轻人也希望能在下班后有个地方放松身心 。那么,如何平衡不同群体的需求,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共享呢?
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是关键。可以根据不同时间段来划分使用区域,比如早上可以优先让老年人进行晨练活动,下午和傍晚则开放给孩子们玩耍以及居民们休闲散步,晚上特定时段再安排给秧歌队等团体进行活动。同时,规定每个团体使用场地的时长,避免长时间独占。这样一来,既保障了每个群体都有机会使用公共资源,又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
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也至关重要。社区和物业可以定期组织居民交流活动,让大家坐下来,充分表达自己对公共资源使用的需求和想法,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比如,在本次事件中,如果秧歌队能事先与其他居民进行沟通,了解大家的意见,或许就不会采取张贴 “霸道” 告示这种极端方式,矛盾也能在友好协商中得以化解 。
此外,物业和社区应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查,确保大家遵守使用规则,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于因公共资源使用产生的纠纷,要及时介入调解,维护公平公正 。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制定合理规则、增进相互理解、加强监督管理,才能实现小区公共资源的共享,营造和谐美好的社区生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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